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5********,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组**号,现暂住晋江市**镇**工业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晋江市**村工业区**号其经营的“江西饭店”二楼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桌以及麻将供罗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该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被告人方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7200元左右。
2019年10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方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罗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等8人,查扣麻将2副及赌资现金人民币6370元。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7200元。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具麻将牌及赌资;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退赃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余某某、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程某乙、方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材料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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