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担任“幸运星”、“稻草人”等赌博游戏平台的代理,雇佣伍某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瑞云社区洪泰街48号至50号房屋三楼房间内,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招揽赌博人员参与网络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人民币兑换游戏币、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服务,并从中赚取差价,涉及参赌人数334人,赌资879854.5元,非法获利15802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证意见书、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波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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