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09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至8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乐清大玩家”APP上开设赌博茶楼,组织他人在茶楼内以“十三张”方式进行赌博,并为赌博人员提供结算服务,以收取大赢家每局十元房间费的形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至少收取房间费人民币16810元,涉案赌资人民币257628.8元。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6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人口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136767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4.手机一部(保管于温州市赃证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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