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6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8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软件的情况下申请成为该平台的二级代理,推荐人员绑定其邀请码充值返利,后又通过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在软件中赌博,并要求参赌人员以红包的形式在群里结算赌资、支付头钱。至案发,被告人方某某获得平台返利以及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16786元。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红包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洪某某、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5.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光盘两份、闲聊据刻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子珺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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