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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路**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7月下旬,王某甲、陈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创建赌博群,组织他人以“牛牛”的方式在群内进行赌博,通过上下积分的方式进行结算,向赢钱的玩家抽取3%的头薪,并雇佣王某乙、罗某某、林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为赌博群内管理,雇佣林某乙、吴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财务,雇佣被告人方某某及胡某某、林某丙、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拉手,雇佣王某丙(已判决)为推图,雇佣陈某丙、陈某丁(均已判决)为兑奖员。经查明,该赌博群内玩家多达400余人,赌资金额已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在该赌博群内充当拉手,负责组织玩家进群赌博,并组织拉手团队,其拉手团队获利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个人获利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安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拉手工资提成情况、不夜城赌博群玩家情况、赌博输赢情况、赌博群人数情况、前科查询、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犯潘某某、林某甲、陈某甲、张某某、林某乙、王某甲、李某某、郭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罗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晶心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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