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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0日至4月17日、2020年5月9日至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向参赌人员周某某提供“时时彩”网络赌盘、“六合彩”网络赌盘进行赌博,从中赚取水点。其中涉嫌赌资共544.01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分别非法获利7.5万元、2万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汤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征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6、手机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合计人民币544.0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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