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426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街**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本院值班律师(刘柱)的见证下,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在纳雍县**办事处**社区**餐馆斜对面自己家的门面内摆放了一台打鱼机及五台老虎机开设游戏厅供他人赌博,老虎机的赌博方式是一元钱换一个游戏币,一个游戏币投入老虎机里面是十分,如果赌客赢分就找方某某以10分换取一元人民币,打鱼机的赌博方式是10元钱上5000分,如果赌客赢分就找方某某以1000分换取二元人民币,被告人方某某摆放赌具打鱼和老虎机后,蒙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在方绪先开设的游戏厅内以打打鱼机及老虎机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方某某开设游戏厅至今从中盈利20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老虎机五台、打鱼机一台;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破案报告等书证;3.罗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二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