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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院**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1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其丈夫蔺某某(已死亡),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从丁某某(在逃)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后,在长春市绿园区农科院家属楼自己家中,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从参赌人员赌资中以千分之七的比例抽头渔利。截止案发,已核实被告人方某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88,64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手机、电脑

(二)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扣押清单;

5.银行流水明细;

6.情况说明;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8.微信和支付宝账号****。

(二)证人蔺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两份

(五)搜查笔录一份

(六)电子数据

微信视频、转账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丹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讯问录像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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