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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大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在桂平市家中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经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花名“大某某”)、杨某某(花名“钢某某”,已判刑)、康某甲(花名“康某乙”,已判刑)在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黎摊”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使用现金或通过兑换筹码下注参赌,赌场从赌徒下注的赌资中按照5%的比例抽水渔利。傅某甲、韦某甲、林某某(三人已判刑)为获取高额报酬,先后加入该赌场,傅某甲负责赌场的“拨钮”工作、韦某甲负责赌场的“贺利”工作、林某某为赌场携带、保管赌资和兑换筹码牌等工作。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每天都有数十人到该赌场参赌。2018年10月1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贵港市港北区吴某丙自建的牛栏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违法人员22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8330元,从林某某身上缴获面额2000元筹码牌10只和5000元筹码牌20只。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康某甲、杨某某(二人已判刑)于2018年8月至9月下旬在桂平市**乡**村**屯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9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韦某乙、陈某甲、卜某某、蓝某某、蒙某某、傅某乙、黄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江某某、岑某某、陈某乙、傅某丙、岑某某、罗某某、黎某某、吴某乙、傅某甲、韦某甲、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杨某某、康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书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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