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7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方某某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洪某某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冬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三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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