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3时许,巨某某下班后,乘坐凤阳县**镇**园**栋**单元电梯上楼返回自己家中时,被告人方某某尾随其上该部电梯。在电梯上升过程中,方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细绳,双手用该细绳勒住巨某某脖颈部,意欲和巨某某发生性关系。巨某某反抗用手将方某某细绳拽掉,致自己脖子受伤,并大声制止方某某,方某某未得逞。电梯到四楼,巨某某下电梯,方某某也跟随其下电梯,巨某某一边喝令其下去,一边拨打110报警电话,方某某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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