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7506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田家庵区***村**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地田家庵区**派出所公共集体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半个月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租房同居在一起。2018年5月份左右,二人因饭店投资、个人债务等问题产生矛盾,结束同居。此后,方某某经常纠缠许某某,许某某处处躲避。2019年10月16日中午,许某某通过电话向方某某索要欠款,后二人约在本市****小区**栋**号许某某家中见面。当晚21时许,双方见面后因方某某未能还钱,许某某多次要求方某某离开,但方某某始终拒不离开,至23时许,方某某不顾许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言语威胁手段强行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待方某某离开后,许某某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借条、出警情况说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 手机录音、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坛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刻录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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