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2018年10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趁同村三组段某某(女,80岁)一人在家之机,推门进入段某某家中,强行抱住段某某亲摸,遭到段某某反抗,段某某将方某某的面部抓伤,方某某将段某某按倒在地,用胳膊压住段某某胸部,致段某某胸部受伤,后脱掉段某某的裤子,强行与段发生了性关系。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7月6日段某某的孙子亢某某向南漳县公安局报案,同日21时许南漳县公安局李庙派出所民警在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警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亢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方某某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光盘4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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