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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强迫交易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9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2月2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9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4日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黄威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被害人钟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平江县阳光拍卖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汨罗江平江县龙门镇湄滩桥至黎家村河段的砂石合法开采权。2015年9月23日成立平江县金龙黎家砂石有限公司,钟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在龙门镇黎家村、浊江村、大源村各设采砂点,分别名叫黎家砂场、浊江砂场和大源砂场。公司成立之初,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估手续未作要求。

2016年3月份至2018年4月份,在浊江砂场出砂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壹、方某贰(均已判决)等人多次以堵路拦车等暴力、威胁手段,迫使浊江砂场答应在拖砂交易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免费加高、允许插队等方式给予优惠。被告人方某某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壹、方某贰等人以到砂场定期领取优惠款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方某甲非法获利3万余元,方某乙非法获利2万余元,方某丙非法获利3万余元,方某壹非法获利2万余元,方某丁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获利 7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3月份,浊江砂场在零星出砂期间,方某丙、方某丁、方某壹三人为了以低于市场价格到砂场买砂,多次驾驶自己的农用车,单独、结伙来到浊江砂场进出路口及砂场内纠缠、堵路阻工。2016年4月份的一天,方某甲、方某丙、方某丁、方某壹四人驾驶各自的农用车停放在浊江砂场进出路口堵路阻工,长达2小时,使砂场不能正常经营,浊江砂场被迫按每方河砂优惠10元并免费加高的优惠价格卖砂给四人。

2017年7月份,因方某甲、方某丙、方某壹、方某丁拖砂享受优惠,得到了丰厚的利润,浊江村其他村民得知情况后,陆续购买车辆到浊江砂场拖砂。之后砂场方考虑到成本问题决定取消免费加高的优惠,并准备给予浊江村彭冲组的司机优惠10元每方的价格,给予浊江村浊江组、何家组司机优惠8元每方的价格,给予官溪村、纯良村等地司机优惠5元每方的价格,该政策遭到了浊江村本地司机的反对。为继续享受每方优惠10元的价格及免费加高的政策,方某甲、方某乙、被告人方某某及方某叁、方某肆(另案处理)等人到浊江砂场进出路口实施堵路阻工,砂场被迫答应继续为方某甲、方某乙、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在内的本地司机免费加高。

2017年11月份,由于装砂队伍继续扩大,本地司机出现了不服从管理,插队装砂的现象,砂场为了维护生产秩序,出台政策决定不允许插队,该政策遭到了方某乙、方某甲等人的反对。为了能够优先装砂获取利益,方某乙、被告人方某某组织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丙、方某壹、方某丁、方某叁、方某肆等本地司机到浊江砂场进出路口堵路阻工,堵路长达十余天,最后砂场被迫答应允许本地司机插队装砂,并继续给予免费加高的优惠政策。

2017年底,方某甲到浊江砂场拖砂时被人插队,遂将自己的农用车拦在砂场装砂的位置,并将砂场开票室的防盗网掰弯,对砂场正常营业秩序造成影响。

2018年3月份,由于装砂队伍日益壮大,浊江砂场运营出现困难,准备对外宣称取消本地车低于市场价格拖砂、免费加高的优惠政策。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得知情况后,由被告人方某某组织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壹、方某肆、方某叁、方某贰等百余人到浊江砂场进出路口堵路阻工4天,浊江砂场为能够继续运营出砂,被迫未施行该项决定,继续给予优惠政策。

2018年4月10日,浊江砂场通过股东会议决定,正式张贴告示取消所有本地车优惠,为了迫使浊江砂场改变决定,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壹、方某叁、方某贰、方某肆、方某某等本地司机和村民到浊江砂场内及进出路口上堵路阻工,堵路阻工长达一周,但浊江砂场未改变决定。

2018年4月16日下午16时许,由于浊江砂场未恢复本地司机的优惠,被告人方某甲得知有浏阳司机到浊江砂场拖砂,便通知被告人方某某及方艺等人堵路拦车,不准砂场出砂,浏阳司机王某某、喻某某等人到浊江砂场拖砂准备离开时被被告人方某甲等人拦住,浏阳司机王某某的窗户玻璃被拦路的司机打烂。之后浏阳司机向龙门派出所报警,接到浏阳司机的报警后,龙门镇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处置,方某甲在现场用手拍打警车,拒不配合民警处警,致使现场堵路拦车持续到4月17日凌晨1时。

2018年4月17日上午,由于浊江砂场未恢复本地司机的优惠,方某乙、被告人方某某等本地司机将农用车停放在浊江砂场场地内及进出口水泥路上进行堵路阻工,浊江砂场工作人员何某某持手机对拦路车辆进行拍照时,被方某乙、方某伍等人殴打,经鉴定何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8年4月18日,为了迫使砂场继续给其本地司机优惠,方某乙、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方某贰、吴某某(另案处理)、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准备横幅等,纠集村民方要南等一百余名村民到浊江村浊江组大屋里集合,由吴某某敲锣、喊口号,带领一百余人的队伍到浊江砂场游行,不许砂场出砂,但浊江砂场仍未改变其取消优惠的决定。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未能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船舶照片、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书、缴款收据、商品销售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关于部门群众反映浊江沙场一系列信访问题的调查回复、平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要求水务部门尽快开展我县河道采砂规划环评的督办通知、关于办理河道采砂规划环评的说明、关于投诉浊江沙场有关情况的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方某陆、方某柒、方某捌、方某玖、方某拾、方拾壹、方拾贰、方拾叁 、吴拾肆、方拾伍、方拾陆、方拾柒、方拾捌、刘某甲、田某甲、方拾玖、方贰拾等48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钟某某、陈某某、钟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方仲书等七人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平

2020年1月3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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