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2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5年4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6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4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存疑不捕。2020年1月9日,苍南县公安局再次提请逮捕,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2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12月份期间,方某乙、方某丙、陈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了强揽龙港市平等小区1-6栋房子建设工程,向村民隐瞒征地款已经全额打到上南村村集体账户的事实,并煽动上南村村民到平等小区1-6幢在建工地闹事阻挠工程施工,致使平等小区1-6幢业主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里都无法自主建房打桩。平等小区1-6幢业主吴某甲等人为了尽快完成房子建设,被迫将72间房子以26.68万元/间将工程承包给了方某乙等人,工程款达1920.96万元。后方某乙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指派无建房资质的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丙(已判决)出面与业主代表签订合同,再以21.9万元/间的价格转手包给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344.1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平等小区征地详细说明、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平等小区建设安置房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苍南县人民政府建房用地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吴某乙、方某丁、吴某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吴某甲、吕某某、陈某丁、陈某丙、倪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方某戊、吴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人员方某丙、方某丙、方某己、吴某乙、温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别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检察官助理:汤晓彬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