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渭滨区********号。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11时许,在本市金台区宝烟广场南侧金渭湖边,采取威胁、强拉硬拽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某价值1225元白色三星手机1部、人民币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博

2014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羁押在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