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号。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11时许,在本市金台区宝烟广场南侧金渭湖边,采取威胁、强拉硬拽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某价值1225元白色三星手机1部、人民币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博
2014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羁押在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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