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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45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和罗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8年7月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浙078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方某甲、卢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归还原告罗某某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3月15日,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义乌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向被告人方某甲发放了[2019]浙0782执304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某某312万元及利息。但被告人方某甲一直没有归还罗某某的欠款,也未执行民事判决。2019年7月,被告人方某甲将其对案外人龚某某、李某某方二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齐某某,共计得到转让款271万元。被告人方某甲将其中的233万元直接归还给另一债权人方某乙,后将其拿到手的38万元归还给方某丙13万元和黄平25万元,以上款项没有用于清偿罗某某的债务。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方某甲被警方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黄某某、齐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方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立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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