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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66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4102号、(2016)浙1003民初5469号、(2017)浙1003民初1902号、(2017)浙1003民初7440号、(2018)浙10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告人方某某履行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14518.6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因被告人方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上述五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方某某送达了相应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方某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方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于2018年5月份将其名下的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0元转让给孔某某,后又以70万元转卖给沈某某,所得款项未用于清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告人方某某名下有一辆浙J5****雷克萨斯轿车,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后,被告人方某某逾期未向法院交出车辆。现被告人方某某已经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款项。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公司登记情况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登记情况表、车辆查询单、车辆行车轨迹、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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