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194号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号。2007年9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12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0月15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简称邮政银行淳安县支行)诉被告方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127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方某某等人返还邮政银行淳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90092.05元,利息3445.80元(暂算至2018年8月7日),并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方某某等人未上诉。民事判决生效后,方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9日,邮政银行淳安县支行向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将其所有的浙A00****的车子抵押给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借款11万元。2019年3月7日,方某某与二手车交易市场一车行商议将车子以8万元转让销售,并商议先由车行支付其即将到期的剩余借款48700元给上述公司,以解除车子抵押,余款待车子拿回后支付。同年3月8日,车行开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年3月12日,该车子从方某某名下转出。之后被告人方某某擅自将销售车辆的余款31300元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和消费,期间其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有多笔收入进帐及转出、消费记录,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及还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勘验笔录、光盘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凤英

2020年9月10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家候审;

2.电子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