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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县人,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市*县*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2017年11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案,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与谢某某(**砖厂法人代表)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方某某承包**机砖厂。承包期间,方某某招聘了孟某某、贺某某、黄某某等十几名民工做工。2015年1月份左右,该砖厂停工,方某某离开耒阳。方某某在经营期间拖欠民工孟某某、贺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12 名员工工资,共计62210元。后民工多次找方某某讨要工资,均联系不上方某某。同年1月19日民工到耒阳市人社局投诉方某某。2015年5月20日,耒阳市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耒阳市**砖厂将方某某承包期间拖欠的民工工资62210元于5月27日前全额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将拖欠的大部分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耒阳市仁义乡**砖厂拖欠工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申诉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承包合同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孟某某、郑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已支付大部分民工工资、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若支付所有民工工资、且社区矫正无异议,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慧

检察官助理:邓海威

2020519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碟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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