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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5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报账员兼**村民小组出纳,住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金东区监委立案调查,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集体对火车南站货场征迁项目的土地征用和青苗补偿款进行发放,时任**              村报账员兼出纳即被告人方某某将其中属于村民个人的补偿款直接发放给村民,另外将属于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共有的土地征用和青苗补偿款共计38.36195万元存入其个人金华银行账户里进行保管。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利用保管村民小组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擅自挪用村民小组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共计30万元,用于购买金华银行理财产品。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将上述30万元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归还给村民小组,并将款项发放给第一村民小组各成员。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退出全部理财收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记账凭证、业务凭证、单位征迁补偿资金审批表、征地协议、征地补充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全部赃款获利,可以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结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又文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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