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铜陵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原系仰某某(已判刑)岳父。2010年至2013年间,仰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多个地方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将部分犯罪所得以现金方式交给妻子方某乙。方某甲在知晓其女儿方某乙手中有仰某某开设赌场所获取犯罪所得后,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让方某乙以其舅舅汪某某名义在2013年7月通过现金交款1441110元给安徽**有限公司,购买了**广场**东路**号门面房。
2019年12月,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侦查仰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等犯罪找方某甲调查时,方某甲为了将该门面房保留给自己的女儿及孙女所有,在侦查机关故意做虚假供诉该门面访系自己出资为女儿方某乙购买,隐瞒该门面房为仰某某犯罪所得款购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明知他人系犯罪所得,帮助他人窝藏、转移赃款人民币1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在本市**小区**栋**室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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