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方某甲因琐事纠纷,起意报复被害人徐某甲,欲让徐某甲毁容。2020年7月22日6时许,方某甲携带一工具包(包内有榔头等工具)、一茶杯的汽油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19栋1单元101室徐某甲住处。与徐某甲同屋的被害人占某某欲让方某甲离开,方某甲从随身携带的包中取出一橡胶榔头击打占某某头部,将占某某打倒在地。之后,方某甲拿着橡胶榔头去找徐某甲,徐某甲将方某甲手中的橡胶榔头夺下。方某甲又到随身携带的包中取出一把铁质榔头,并用铁质榔头挥打徐某甲。徐某甲反抗挣脱后,携其女儿李某甲躲至一房间内将门关上。随后方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汽油,朝徐某甲躲藏的房门泼洒,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火势造成柯城区荷花东区19栋1单元101室内部分装修和物品被烧损,屋内的徐某甲、占某某、徐某乙被烧伤。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赶至现场将火势扑灭。案发后,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衢州市柯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徐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散装汽油登记记录、出警单详情、火灾分析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方某乙、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占某某、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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