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骑车至余姚市朗霞街道赵家村三区45号被害人刘某乙的租房,为发泄私愤采用打火机点燃窗帘的方式放火,造成该出租房内窗帘、空调、房顶等物及相邻两间出租房房顶结构等不同程度损毁。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患有癔症性精神病,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沈某某、葛某某、刘某甲、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蒿建洋、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精神司法鉴定、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余姚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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