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4********,高中文化程度,中矿金业职工,中共党员。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镇**村**号,居住地招远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3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和杜某某在招远市**小区公园路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致杜某某右脚受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右踝部外伤致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右踝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到招远市公安局梦芝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峰、高晶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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