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暂住东阳市**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8时44分,被告人方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吵,后使用棋盘将李某甲推倒在地,至李某甲后脑勺撞击地面而昏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同日,被告人方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疗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13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式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