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寿县**镇**街道**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被告人方某某在寿县**镇**街租住的房屋处,二人发生冲突,其间,方某某将王某某的左手拇指咬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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