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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9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街道**,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口角,后朝林某某腹部踢了一脚,导致林某某回肠全层破裂,行“腹腔镜下肠破裂修补术”治疗。经建德市公安司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体表伤情原始记录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医疗收费票据、归案经过;证人宁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富鑫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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