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2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各开一辆泥头车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门口建筑工地上拉泥土,方某某因不满沈某某开车插队,在沈某某装完泥土打算离开时,开车堵住了沈某某车辆的出路,二人发生争吵引发打斗,导致沈某某左胫骨远端、前踝、内、外踝骨折。经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沈某某并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