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门口走廊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被告人方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推倒致其右侧胫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表、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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