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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村**组**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上午7时许,在本区三里桥街甲山村,被告人方某某与柳某甲因门前水泥路面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方某某与柳某甲互相扭打过程中致柳某甲右肩脱位。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方某某赔偿柳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病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某某某、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736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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