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云霄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云霄县**乡**村**,因旧房改建与邻居何某某发生纠纷。其间,被告人方某某持锄头打伤被害人何某某腰背部,造成其第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伟凌
代理检察员:李诗怡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_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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