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4年6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下午1点多钟,被告人方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涂庄中街路边一临时搭建的棚子内,因玩牌与袁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在棚子南面的路边拿木棍相互殴打对方,造成被害人袁某某头部、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至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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