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与方某甲在乐平市**镇**村因谁有权经营水泥一事发生打架,双方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身体,被告人方某某用拳头打伤方某甲的头部、肋部等处,后将方某甲摔倒时正面压到方发根身上,爬起来坐在方发根肚子上用拳头打了方发根的嘴巴、鼻子等处几拳。2020年6月18日方某甲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认;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明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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