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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现住址东莞市**镇**路**号**。2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东莞市**镇**路**号**,因员工薪资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方某某打了杨某某左胸部一拳及打了杨某某左脸一耳光。当天14时57分,杨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处理。

2020年3月18日,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东莞市公安分局对被告人方某某处以行政处罚500元罚款。同年3月19日起,杨某某因被打先后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等门诊和东莞市寮步医院进行治疗。同年5月9日,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侧第2、3前肋骨折,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同年6月17日21时30分,方某某经口头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耿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病历资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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