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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天门市**公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天门市长青老年公寓多功能室内与万某甲夫妇商谈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事宜,随后万某乙(系万某甲姑妈)进入多功能室用手机拍摄商谈过程时,被告人方某某与万某甲夫妇、万某乙三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方某某拿起身边的板凳砸向万某乙,导致万某乙右侧腰部受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万某乙为外伤致右侧第10、11后肋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证、入院记录、检验报告单、出院证、出院记录、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诊断报告、天门市中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检验报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CT诊断报告、天门市一医专家会诊意见、天门市公安局刑事调解协议书天公(侯)调解字[2020]26号、被害人被损坏手机照片、被害人腰部外伤照片;2.证人万某甲、罗某某、万某丙、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白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鄂中司鉴2020法鉴字第535号;6.手机拍摄视频资料2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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