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7********,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巷**号。2019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3月25日凌晨,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兰花三街华宇酒店KTV216包厢喝酒期间,陈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纠集被害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刘某某又纠集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达华宇酒店一楼。被告人方某某及陈某某等人离开酒店时,与李某某、刘某某、鄞某某等人分别在电梯门口、酒店门口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害人刘某某及李某某、鄞某某等人走出华宇酒店门口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方某某手持花盆碎片追上被害人刘某某,用花盆碎片划伤刘某某脸部并砸打刘某某后脑部,致刘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通知下自行到该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六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