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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二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3日02时许,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方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组**号门口用手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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