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8********,汉族,高中,企业负责人,广丰区**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2013年12月31日故意伤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31日下午2点许,被害人纪某某因被告人方某某在其汽车销售店摆放了一辆大众POLO汽车,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方某某用拳头将纪某某的鼻梁打断,经鉴定,纪某某的人体损伤情况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人执业证号变更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二)2012年7月13日故意伤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3日上午9时许,周某某打电话给方某某称其在丰溪街道五角塘广丰区地税局对面家属楼做粉刷时与人发生打架,要求方某某过去看下,方某某到达现场后,周某某指着许某某、林某某等人说:“就是他们打我”,接着方某某就过去找许某某理论,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方某某用拳头打了许某某右眼部,许某某在躲闪时摔倒在地,致使右股骨骨折,经鉴定,许某某的人体损伤情况为轻伤一级。2012年9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方某某的体检报告、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周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