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9********,汉族,大专文化,合肥**代理事务所职员,家住合肥市**区**路**号**园**幢**室。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与陈某某在手机交友软件“陌陌”上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1月份,方某某到陈某某的家中居住。后因双方发生争吵,方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离开。方某某回到了老家望江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便与陈某某商量,二人又发生了争执。2020年3月1日凌晨2点左右,方某某来到陈某某家,用剪刀划了陈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奔驰C200G(皖H*****)车辆引擎盖和车辆两侧,用胶水粘住车辆前雨刮器,戳破车辆四个轮胎,剪断陈某某家厨房中两台冰箱插头。2020年3月2日15时,方某某再次来到陈某某家,将陈某某的奔驰车前后挡风玻璃砸坏,并将一固体酒精点燃后扔进车内,致车辆后排一靠背枕头被烧坏。事后,陈某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场后将方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方某某两次毁损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陈某某家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朋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