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区武湖农场亿鑫城搅拌站因工资结算问题与温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方某某将二两白砂糖灌入温某某的搅拌车(鄂A****5)的发动机内,致使搅拌车因故障而损坏。经鉴定,上述搅拌车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5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损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方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增值税发票及详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温某某陈述;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频监控截图;8.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62333****;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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