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巷**号,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得知中国水电第六局聘请的施工队进入本市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村开展“车棠项目”、“九天项目”工程,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对进入新屋施工的林某某、陈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入场费”、人民币200元/天“协调工资”,并接受其提供施工所需的沙石、车辆等器材,否则阻拦施工。施工方迫于工程进度迟缓将会引致工人工资、机器费用以及罚款等损失的考虑,不得不接受其条件。林某某、陈某某已经给付“入场费”人民币6万元、“协调工资”人民币2万元,并接受其提供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材料、车辆等,总交易金额人民币30.292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2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户籍材料、相关单据等书证物证;
5、会计审计报告;
6、执法、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材料、车辆,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妙贤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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