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1994年11月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熊某甲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杨冲村经营荆门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石料厂)期间,多次被当地村民堵路影响生产,其朋友熊某乙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是杨冲村本地人,以前坐过牢,与村干部的关系比较好,在村里有一定的名气,可以帮忙协调村民堵路的事,遂介绍给熊某甲。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任期暂定一年的协议书,请方某某帮忙维护进出该厂运输石料的道路畅通,在协议约定期间,方某某未起到实际作用,在协议到期后,熊某甲于2014年4月10日按照协议支付给方某某1万元工资,并声明不再聘用方某某。
2015年,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忙维护道路为由继续向熊某甲索要一万元工资,熊某甲不同意,方某某威胁其不给钱就让石料厂无法正常经营,熊某甲害怕方某某给石料厂找麻烦,便答应方某某的要求。同年8月4日,熊某甲安排儿子熊某丙在石料厂财务室将一万元钱交给方某某,因方某某之前欠账2000元,熊某丙实际交给方某某8000元现金。
2016年,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向熊某甲要钱,熊某甲不同意,方某某威胁其不给钱就让石料厂无法正常经营。同年12月24日,方某某以儿媳妇临产为由多次向熊某甲要钱,熊某甲害怕方某某给石料厂找麻烦,便答应方某某的要求,熊某甲于当日向方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存入4000元。
2017年,被告人方某某又以帮忙维护道路为由多次向熊某甲索要工资,熊某甲不同意,方某某威胁其不给钱就让石料厂无法正常经营,熊某甲害怕方某某给石料厂找麻烦,便答应方某某的要求。同年6月29日,熊某甲安排儿子熊某丙在石料厂财务室交给方某某5000元现金。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牌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领条、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丙、熊某乙、丁某某、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靳良志
2019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被害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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