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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园**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8月3日与网友被害人杨某某见面,酒后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方某某带回家中留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偷拍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裸体视频。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要人民币5000元,并利用偷拍的视频通过微信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杨某某于当日在家中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元。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意图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取人民币3000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8月26日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商广场肯德基门口当面交钱。2019年8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达上述地点,尚未得到钱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偷拍视频截图、借条、收条、保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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