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岳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组**栋。因饮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路**大排档宵夜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汽车行驶至**路**超市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查获。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5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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