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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方某甲填,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2时某某、2019年7月13日17时某某、2019年7月14日17时某某,被告人方某甲填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皇朝明珠大酒店员工宿舍楼7楼某某租住的725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2、被告人方某甲填的某某;3、证人黄某某、方某丙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甲填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填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X纯

(院印)

2020年1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认某某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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