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黄某某、林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揭西县棉湖镇一空地上非法采砂,陈某某在棉湖镇政府安排下叫人载废泥回填砂坑而因此被黄某某等人记恨。2017 年2 月19 日下午,为了报复陈某某,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载来一车垃圾。尔后,黄某某、林某甲二人带领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棉湖新城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指挥被告人方某某将满车垃圾倒在出入口处,致使小区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扰乱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小区物业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韦某甲光、洪辉煌、韦某乙、辜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李勤勉、郑某某、林某乙、杨某某群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方某某的某某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辜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用倒垃圾、倒粪便的方式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证人名单一份,另附材料若干,视频光碟一张,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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