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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涉嫌盗窃罪)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现居无定所,无业。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份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州市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至淄博市周村区**镇**村棚户区改造工地,盗窃淄博**建筑公司铺设在该工地3号楼、4号楼、11号楼内部分楼层的BV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共计5280米,后被告人方某某将盗窃的电线销赃,获利约5000元。经鉴定,被盗的铜芯电线市场价值为12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手机一部、钳子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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