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694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住**街道**村**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无合法收入来源,且背负债务。2020年10月1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本区沈家门街道结识被害人王某某,以尼姑身份获取其信任,并将其发展为佛教上的“徒弟”。为进一步骗取王某某信任,被告人方某某夸大自身经济实力,谎称自己有500万元存款,并在得知王某某欠有外债的情况下暗示会给予其经济帮助,取得王某某的信任。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先是以帮助王某某联系做佛事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元,后又以自己姐姐家儿子出事情、充话费、赌博等事由向王某某借款,同时谎称以后会归还,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500元,并在王某某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要求其返还被骗款项时将该王微信拉黑,以逃避归还。王某某索要无望被迫报警,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方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铁玲
检察官助理 王忠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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