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14时多,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前蔡村其居住的出租屋处被普宁市**,现场从出租屋中查获其持有的毒品冰毒可疑物2小包,其中一包某某12.5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一包某某1.21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3.现场相片、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相片;4.户籍证明;5.广东省揭阳市**《理化检验报告书》;6.现场检测报告书;7.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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